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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超市购物受伤获赔偿,不远千里到法庭送锦旗
发布时间:2018/11/24 21:01:20 点击量:3551 来源:炎黄修谱网 最后更新:2018/11/24 21:01:33 作者:明月 录入者:

---员工工作期间职务行为侵权,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人报网昆明工作站讯(通讯员 明月)726日下午,从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中排村驱车六百多公里来到昆明北门法庭的刘东晓、刘东岳兄妹代表母亲董有松及全家人将一面写有“关爱弱势护人权,执法为民好法庭”的锦旗送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北门法庭,当事人见到杜小伦法官时激动不已,口中连连说着“谢谢,谢谢”。


  经了解得知:1950年出生的怒江州兰坪县中排村村民董有松女士因女儿在昆明工作,数年前到昆明云南建投集团第三安装公司的单位住宅和女儿女婿一起生活。2016913日晚,董有松女士在儿子女儿等六位家人陪同下到家乐福超市采购商品,被当时在卖场内一手拖叉车一手玩着手机的上海明酷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的雇员拖着的叉车绊倒致伤,当即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有松的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在此过程中,家乐福及时垫付26000元到医院配合治疗,上海明酷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分文不出导致大家一直协商无果。几经折腾后,董有松的孩子们决定和年迈母亲一起到法院起诉维权。云南丰伟律师事务所主任吴瑜琼律师出庭支持董有松一审诉讼。

  2018626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北门法庭依法判决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承担37446.35元的赔偿责任,上海明酷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承担86133.78元的赔偿责任。


  面对这份判决,吴瑜琼律师坦言:“这是一份责任划分合情合理合法也有情有意有担当的判决书,法院判决上海明酷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承担65%的责任对于现在已经68岁投靠子女生活在家乐福超市受伤的董有松来说确实是个安慰,上海明酷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作为长期在云南输出雇员的公司应该及时反思,认识到自己在事件发生后不闻不问没有人性的错误及时支付赔偿费用。”

  据悉,因受家庭经济条件限制,68岁的受害人董有松现在的二次手术尚未完成,上海明酷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也委托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报网通讯员: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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